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600号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3幢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蓬,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德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薛林,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段宇,北京卓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种U肋的焊接装置和焊接系统”(专利号为ZL20162091××××.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申请已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虽被告在答辩期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结合本案现场勘验的比对结果和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从维护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减少诉讼环节、减轻诉累出发,本院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