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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04刑初42号
案件名称赵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04刑初42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飞,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颍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0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焦辉,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二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检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飞及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焦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底以来,被告人赵飞在阜阳市颍泉区三里湾商城内经营百货、毛巾,具有个体工商户资格。

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赵飞在经营过程中明知他人(身份不详)所售“舒肤佳”香皂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购进大量“舒肤佳”香皂,部分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部分存放于其仓库内。

2018年3月23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告人赵飞的店内和存放货物的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共计598箱。

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98箱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皂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09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泉价认定[2018]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赵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并对外销售,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其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赵飞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赵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598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曹 洁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人民陪审员  曹 侠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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