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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区温馨果蔬居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区温馨果蔬居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区温馨果蔬居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2民初2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区温馨果蔬居然超市。

经营者:胡小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昆区温馨果蔬居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琴审 判 员 魏治中审 判 员 宋 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宇君书 记 员 李 敏附:本文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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