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1号。
经营者:高丁喜,男,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模家园东区5幢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月,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以下简称老高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老高烟酒店同意中粮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粮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