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74号原告:曹公猛,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宏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明金海第二工业园A1栋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曹公猛诉被告深圳市宏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防丢器,专利号:ZL20163005××××.0)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曹公猛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公猛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公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