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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辖终31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龚涛;镜湖区润康叫了个炸鸡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0M67P。

法定代表人:朱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龚涛,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被告:镜湖区润康叫了个炸鸡小吃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冰冻街7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RNTK23R。

经营者:林浩。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龚涛、镜湖区润康叫了个炸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3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被诉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百度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审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龚涛、镜湖区润康叫了个炸鸡小吃店及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龚涛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辖区,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夏传国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阙云飞书记员付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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