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72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南路墩背工业区永昌盛1栋2楼。
法定代表人:严崇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盛毅顺电子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2D11。
经营者:张晓敏。
被告:深圳市毅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批发中心2楼2D11。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盛毅顺电子商行、被告深圳市毅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0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媛 媛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