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77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太阳能锅炉市场2排20号。
经营者:王敬广,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党,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昊昊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与被告昊昊经营部在庭外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