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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77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太阳能锅炉市场2排20号。

经营者:王敬广,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党,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昊昊洁具卫浴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昊昊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与被告昊昊经营部在庭外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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