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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民初5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民初5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幢麒麟D座504。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

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269号大陆世家华府1幢1-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丽,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蕊,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天盟公司)与被告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老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朝天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被告君老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丽、刘秀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天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朝天门”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4000元、其他合理费用暂定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朝天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5062065、8551805、9499659)的合法所有者,专业从事餐饮连锁经营,已取得了国家商务部连锁经营备案号:0500301000900032。

原告先后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老字号”、“知名特许品牌”、“重庆市火锅协会”副会长单位、“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餐饮100强”、“中国十大名火锅”、“诚信连锁企业”、“最具发展潜力连锁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中华餐饮名店”等各种荣誉称号。

原告在全国拥有500多家“朝天门”餐饮店,专业从事“朝天门”餐饮连锁经营,同时原告在广东、湖北、山西、陕西、四川等地先后设立分公司,负责在当地全省范围内专业从事“朝天门”餐饮的加盟连锁经营事业,原告还在全国众多城市和地区拥有合作商和代理商。

因此,原告“朝天门”商标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在2018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开设的火锅店中擅自使用与“朝天门”商标相同的标识,包括在其开设店面的门头、菜单、店内的桌牌、微信二维码、店内的餐饮用具、员工服饰、店内的装饰等都使用了“朝天门”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头、菜单、员工服饰、餐具等多处突出使用“朝天门”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使用的“朝天门”标识与原告拥有的“朝天门”商标相同,且均使用在火锅餐饮服务中,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00多家“朝天门”加盟店,被告同为经营火锅的餐饮企业,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但被告仍然采用“朝天门”作为标识,主观上具有极大的侵权恶意。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朝天门”商标的侵权,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君老乐辩称:1.被告使用“朝天门”标识,是因为被告了解到朝天门是重庆十七大古城门之一,并非明知原告将其注册为餐饮类商标而使用,不能因被告使用“朝天门”字样而片面认定被告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

2.原告将朝天门这一历史古城门注册为商标,影响了其他人员对该名胜古迹的认可。

3.即使认定原告的“朝天门”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所诉的经济损失、律师费等数额过高,依法不应支持。

4.被告公司由现在的股东张勇于2018年8月从原股东处取得,装修也是在原告公证取证前不久才完成,使用朝天门门头时间较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朝天门”(商标注册号5062065)、“朝天门+CTM”(商标注册号8551805)、“图形+朝天门+CTM”(商标注册号9499659)商标均系朝天盟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等。

朝天盟公司专业从事餐饮连锁经营,先后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老字号”、“知名特许品牌”、“重庆市火锅协会”副会长单位、“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餐饮100强”、“中国十大名火锅”、“诚信连锁企业”、“最具发展潜力连锁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中华餐饮名店”等各种荣誉称号。

朝天盟公司在全国拥有500多家“朝天门”餐饮店,专业从事“朝天门”餐饮连锁经营。

经过朝天盟公司的悉心经营,其“朝天门”商标在全国餐饮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君老乐公司系在河北省桃城区注册设立的餐饮企业,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含凉菜;

不含裱花蛋糕;

不含生食海产品),实际经营凉菜与火锅。

2018年,朝天盟公司发现君老乐公司使用“朝天门”作为企业标识。

2018年10月10日,朝天盟公司委托代理人战航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河北省故城县公证处公证员一起来到位于河北省桃城区大陆世家华府1号楼君老乐公司经营的“重庆朝天门老灶火锅”店铺消费,并取得相关证据。

河北省故城县公证处出具的(2018)故证经字第43号公证书显示,君老乐公司经营的餐饮店铺前门脸二楼显著位置有“重庆朝天门老灶火锅”字样,店铺入口门匾为“朝天门火锅”,店内餐具、点菜单、桌牌、椅套以及店外车位标识均有“朝天门”标识。

另查明:朝天盟公司为调查君老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及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1万元、其他费用支出3018.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朝天门”系列服务商标系朝天盟公司合法注册,该公司对“朝天门”系列商标拥有所有权。

君老乐公司未经朝天盟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牌匾、餐具、点菜单、桌牌、椅套等处,突出使用“朝天门”字样作为标识,且君老乐公司与朝天盟公司均为经营火锅的餐饮企业,君老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朝天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朝天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朝天盟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君老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朝天盟公司虽然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但加盟费数额也不尽一致。

本院依据君老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店铺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君老乐公司赔偿朝天盟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朝天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1万元、其他支出费用3018.5元均未超过合理限度,君老乐公司也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朝天门”标识;

二、被告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7018.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衡水君老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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