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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梁美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852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梁美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梁美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85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美茹,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罡,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梁美茹之夫。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梁美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与被告梁美茹在庭外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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