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83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小叮当文具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文光村27号106房。
经营者:卢妙鹏。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小叮当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72120××××.6、名称: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