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知民初1号原告:王进朝,男,汉族,1945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穆大伟,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进朝与被告穆大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立案后,发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王进朝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进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