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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
案件名称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申请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麦少兴,总经理。

申请人: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丽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龙。

申请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第XXXXXXXX号商标。

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第XXXXXXXX号商标,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注销该注册商标、禁止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薛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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