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0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彬,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
本院依法向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16时30分开庭,该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前述文书,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