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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46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陵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琴,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曹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04334D(1-1)。

法定代表人:高青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3305(1-1)。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2019年4月9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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