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65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盛客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大有街南侧。
经营者:马耀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盛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