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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与平阳县真康健身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与平阳县真康健身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平阳县真康健身器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98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普济路6号310幢1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李涵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平阳县真康健身器材厂,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底前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缪荣玉。

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与被告平阳县真康健身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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