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7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顺德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蒙山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韩玉霜,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顺德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