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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龙苴镇尚品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32号
案件名称3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龙苴镇尚品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龙苴镇尚品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龙苴镇尚品家具店,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龙苴社区龙苴街(医院对面)。

经营者:黄明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龙苴镇尚品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2019年4月8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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