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714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珍,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珍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