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41-24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法务部经理。
被告:广州森尼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4222(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黄森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尼达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共三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三案共计19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