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3033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芳,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好宜购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沟西工业区26号爱乐广场第一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T。
经营者:万国泉,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博,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瑜,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泉,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晋江市陈埭好宜购百货店、万国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国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万国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