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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34382号
案件名称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4382号申请人: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双华水处理填料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凌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肖国庆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危 威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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