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75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广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876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杜发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广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