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846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