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华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7859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华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卢华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7859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华铃,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智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诉被告卢华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智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华铃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第933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卢华铃未经许可,其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的淘宝网店“艾尔特斯折扣店(掌柜名:hrzl682008)”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淘宝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卢华铃、淘宝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卢华铃在涉案淘宝店铺首页醒目位置发布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并在宁波日报、安徽日报、安庆日报三家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

3、被告卢华铃、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计1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7000元、公证费2000元及购物款)。

诉讼中,原告太平鸟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艾尔特斯折扣店”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卢华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另放弃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太平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68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一份。

2、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74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一份。

3、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75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一份。

证据1、2、3,共同证明原告系第933435号、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4、奖杯、奖牌、证书(复印件)九页,国家商标局截屏一份,证明案涉商标知名度。

5、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2828号、第3148号公证书各一份(附公证光盘)、公证实物一件,证明被告卢华铃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6、公证费发票一份(仅主张2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用。

被告卢华铃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太平鸟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在权利人投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本案中,原告诉前未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维权,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

庭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对卖家身份进行审核,能够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

4、商品现状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对原告太平鸟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证据4,被告淘宝公司对奖杯、奖牌、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商标局的通知无异议;

因奖杯、奖牌、证书的信息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事项中涉及的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5,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向涉案淘宝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证据6,被告淘宝公司认为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公证事项属实,必然支付相应费用,至于合理费用的金额,本院据情确定。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太平鸟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宁波鹏派制衣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33435号“太平鸟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西服、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止。

2013年3月6日,太平鸟公司受让该商标。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上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

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965527号“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

太平鸟公司的代理人沈华向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9日,沈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店铺名为“艾尔特斯折扣店”的店铺,点击店铺页面上方的描述服务物流,显示“店铺:艾尔特斯折扣店,掌柜:hrzl682008”;

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商品名称为“B2DA82263BIRD男装PEACE2018夏新款可口可乐胸前印花短袖白色T恤,¥89.00,已售32件”文字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B2DA82263BIRD男装PEACE2018夏新款可口可乐胸前印花短袖白色T恤,价格¥89.00,累计评论26,交易成功25,库存273件。

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商品名称为“B2DA82164BIRD男装PEACE2018夏新款可口可乐系列男士短袖T恤青年,¥128.00,已售2件”文字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B2DA82164BIRD男装PEACE2018夏新款可口可乐系列男士短袖T恤青年,价格¥128.00,累计评论4,交易成功1,库存128件。

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商品名称为“B2DB2268BIRD男装PEACE可口可乐短袖T恤男白色翻领POLO衫半袖衫,¥118.00,已售2件”文字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B2DB82268BIRD男装PEACE可口可乐短袖T恤男白色翻领POLO衫半袖衫,价格¥118.00,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2,库存104件。

该代理人付款330元购买前述商品各1件,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昵称:hrzl682008,真实姓名:卢华铃,订单编号158833984133878469”。

同年5月9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2828号公证书。

2018年5月18日,沈华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路“胡姬花园”,沈华分别提取“申通快递(运单号3360601590032)、申通快递(运单号3360880377235)、韵达快递(运单号3821870920725)”的三个快递包裹。

随后,回到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沈华对三个包裹拆封,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又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并交由沈华保管。

同年5月18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314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内有: 1、申通快递包裹(运单号3360601590032)一个,内有白色圆领短袖针织衫一件,该服饰的领标、水洗标、包装袋上均标注“PEACEBIRD”标识。

2、申通快递包裹(运单号3360880377235)一个,内有白色短袖T恤衫一件,该服饰的领标、水洗标、包装袋上均标注“PEACEBIRD”的标识。

3、韵达快递包裹(运单号3821870920725)一个,内有黑色圆领短袖针织衫一件,该服饰的领标、水洗标、前胸正面均标注“PEACEBIRD”标识。

太平鸟公司确认该三件服饰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华当庭登录淘宝会员名“catherint”帐户,在该用户“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找到订单编号158833984133878469的订单,点击订单详情,显示:“卖家信息昵称:hrzl682008,真实姓名:卢**”;

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3360601590032;

申通快递,运单号3360880377235;

韵达快递,运单号3821870920725”。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hrzl682008”开设的店铺“艾尔特斯折扣店”由卢华铃注册并经营。

太平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若干。

本院认为:太平鸟公司经受让及注册合法取得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第933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卢华铃的行为是否侵权。

太平鸟公司主张卢华铃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的三件侵权商品的领标、水洗标及包装袋上分别标注“PEACEBIRD”标识,分别与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商标相同,与第933435号商标“太平鸟PEACEBIRD”标识近似,该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服装为相同商品,太平鸟公司确认该三件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被控侵权的三款商品为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第933435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时,涉案店铺在被控侵权的三款商品名称中使用“BIRD男装PEACE”字样,将涉案商标标识“PEACEBIRD”拆分,该种使用方式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与涉案三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卢华铃宣传并销售的商品为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太平鸟公司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第933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太平鸟公司要求卢华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太平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前述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故其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卢华铃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太平鸟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太平鸟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对太平鸟公司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因其公证事项及委托律参与诉讼属实,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款商品销售情况分别为:销售价89元、已售32件、累计评论26、交易成功25,库存273件;

销售价128元、已售2件、累计评论4、交易成功11,库存128件;

销售价118元、已售2件、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2,库存104件;

该三款服饰涉及三个商标;

2、卢华铃系销售者;

3、太平鸟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若干;

4、卢华铃在商品名称中将涉案商标标识的字母进行拆分,表明其存在主观恶意。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卢华铃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太平鸟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华铃立即销毁库存的侵害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第933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商品;

二、被告卢华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卢华铃负担130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卢华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