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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伟华装潢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03民初265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伟华装潢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伟华装潢材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65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伟华装潢材料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云集路新世纪广场4幢07号。

经营者:陈伟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陈伟华装潢材料店(经营者:陈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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