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57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6层B605室。
法定代表人:翟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