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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57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57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6层B605室。

法定代表人:翟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杭州羽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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