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128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暖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首座**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杭州暖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