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503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汕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丽丽,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丽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因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