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690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1601(赵欢庆代收)。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翠平,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