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78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刘伟,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港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一小区21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晓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港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