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3069号之一 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3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程碧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