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郑永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力劲电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