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251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张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体华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新天地花园小区对面新天地名酒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N。
经营者:张滕滕。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张峰综合商店,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东红庙路广发银行大厦金融中心(C)斜对面新世纪烟酒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F。
经营者:张峰。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保强,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体华百货商店、济宁市任城区张峰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