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80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海远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40、42号。
负责人:张学来,该店经营者。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海远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