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125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秒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R。
法定代表人:郭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秒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