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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张燕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403刑初442号
案件名称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张燕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张燕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442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燕辉,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长治市。

2019年5月15日因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帅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刑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月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又于2020年2月3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辉及辩护人侯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起,被告人张燕辉在××区砖厂对面的废弃厂房内存放、制造防冻液、汽车尿素、机油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在其经营的长治市郊区浩宇汽车润滑油经销店等地销售“长城”、“矫马”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19年5月14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张燕辉处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共计61140元,经查,张燕辉已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279018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燕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燕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61140元,均无异议,但对认定已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279018元,有异议,认为销售金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价值进行计算,无法证明是假冒商品的应当排除。

同时认为,被告人张燕辉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悔罪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燕辉自2016年初至2019年5月期间,购买无标识机油、商标、防伪标贴、甲醇、乙二醇、空瓶等制假材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贴标、灌装,采用在其经营的浩宇润滑油经销店销售和开车送货的方式,销售假冒“矫马”“壳牌”“长城”“嘉实多”“美孚”“蓝星”“特福莱”“御途”8种注册商标的车辆齿轮油、液压油、润滑油、防冻液、玻璃水、车用尿素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0013元。

2019年5月14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在被告人张燕辉经营的浩宇润滑油经销店和位于××区砖厂对面的废弃厂房内,现场查获、扣押假冒“矫马”“壳牌”“长城”“嘉实多”“美孚”“蓝星”“特福莱”“御途”8种注册商标的车辆齿轮油、液压油、润滑油、防冻液、玻璃水、车用尿素等商品,以及张燕辉用于制假的灌装机、封口机、喷码机、石油产品运动粘度试验器、储罐灌装设备、甲醇、乙二醇、“壳牌劲霸润滑油”标签、贴有“特福莱梦锐”商标的玻璃水、贴有“长城”商标的机油、无标识机油及防冻液和玻璃水空瓶等设备和物品,另查获被告人张燕辉自2016年以来的销售账本117页和价目表一份。

经查,本案查获的假冒“矫马”“壳牌”“长城”“嘉实多”“美孚”“蓝星”“特福莱”“御途”8种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1140元。

另查明,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于2019年5月31日扣押被告人张燕辉作案工具×××江铃全顺轻型客车一辆;

于2019年8月27日在曹某处扣押被告人张燕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燕辉因制作案涉防冻液,私自储存乙二醇和甲醇,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于2019年5月15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燕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长郊公刑扣字【2019】001019号和长郊公刑扣字【2019】001045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长高市监强字【2019】201905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现场笔录,“矫马”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壳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书》,“长城”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的《现场鉴定证明》,“嘉实多”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的《鉴定书》,“美孚”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书》,“蓝星”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的《证明》,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的详情和《情况说明》,“御途”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的详细信息和山东金美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证明》,证人陈某、李某1、原某、李某2、刘某、石某1、栗某、石某2、曹某、鹿某、燕某、李某3、康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张燕辉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燕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已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79018元的金额存在异议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燕辉的供述与书证销售账本,能够证实自2016年起的已销售情况,根据本案已确认的被告人张燕辉假冒“矫马”“壳牌”“长城”“嘉实多”“美孚”“蓝星”“特福莱”“御途”8种注册商标的事实,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根据被告人张燕辉销售账本记载的销售情况和金额,认定被告人张燕辉已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为人民币140013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数额,予以更正;

对被告人张燕辉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燕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之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二、作案工具×××江铃全顺轻型客车一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三、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制假设备、物品(后附清单),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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