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82民初2508号原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0716781G。
法定代表人:屠瑜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乐清市恒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28543381。
法定代表人:张晓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广,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培,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橡胶厂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68566370X。
法定代表人:王鑫矗。
被告: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东屯**东屯渡桥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1840817641。
法定代表人:粟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