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7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希。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特别授权),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珍,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张益明,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珍、张益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