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4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佰乐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大成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5WA9831。
经营者:李晓红,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佰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内乡县佰乐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