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053号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张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