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鹰豪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应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跃华、胡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邢台市甲飞乐儿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谷庙镇董家村。
负责人:路书荣。
被执行人:路书荣,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平乡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鹰豪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甲飞乐儿童用品厂、路书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邢台市甲飞乐儿童用品厂、路书荣应支付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共计74709.68元。
因被执行人邢台市甲飞乐儿童用品厂、路书荣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其一直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2.54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划付。
委托平乡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冀E×××**、冀E×××**车管档案,因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邢台市甲飞乐儿童用品厂及其负责人路书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