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68号原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工业大道**丽某1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勇。
原告刘波与被告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刘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