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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10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瑶,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新华路南段路东营场所:平原县平安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州路中段政局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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