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36号 原告:欧自奋,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恩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健磊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陈斌,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自奋与被告义乌市恩创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健磊玩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自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被告义乌市恩创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健磊玩具商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自奋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自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自奋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自奋负担。
原告欧自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