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华滔,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9年4月2日被瑞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华滔及其辩护人余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范华滔在未经“”(中文名斐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瑞安市的鞋厂内,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8年11月2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被告人范华滔的鞋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3300双并予以扣押。
经估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3300双鞋子价值人民币465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8801339号的“”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满某(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鞋面、鞋后跟、鞋帮等,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被告人范华滔于2018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华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场照片、公司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公证证书、人口信息、被告人范华滔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范华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华滔非法经营数额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以及生产的假冒鞋子未流入市场应参照犯罪未遂处理的意见,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华滔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华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标注“”商标的鞋子3300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