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林红通讯器材门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康北路)的“中国移动林红通讯器材门市”。
经营者:林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鹿县林红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