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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丽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1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丽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郑丽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8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瑄瑄,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能,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鑫欣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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