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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磊、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594号
案件名称牟磊、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牟磊;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牟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堂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将款项人民币53350元转账至本院,扣除执行费650元后,余款527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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